事实:工作手机24小时定位考勤?杭州一职工控告前东家!终审结果揭晓

3月11日,合肥市民苏凯(化名)来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反映:他此前是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称青松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在公司供职期间,公司使用手机开通GPS定位对员工进行考勤,并且将员工的个人定位信息在公司公布,严重侵犯员工个人隐私。

3月11日,南宁居民苏凯(化名)来到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反映:他此前是浙江青松乳品有限公司(下文称青松公司)的一名职工,他在公司供职期间,公司使用手机开通GPS定位对职工进行考勤,而且将职工的个人定位信息在公司公布,严重侵害职工个人隐私。苏凯说他因不配合此事,于2018年5月,被公司辞退了。

职工:

公司使用24小时定位考勤,

严重侵害个人隐私

苏凯介绍,他于2007年入职广东青松乳品有限公司,在负责操盘该公司的晚餐工程期间,获得公司的认可和褒奖,2010年7月16日,苏凯和广东青松乳品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手机使用合同》,“除了我之外,好几十位职工都签了。”在苏凯看来,他是被迫签这份《手机使用合同》的,苏凯称这份合同并没有经过员工代表会议表决,“谁不签字就要被迫辞职。”记者翻看了苏凯提供的这份《手机使用合同》复印件,发觉该合同书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公司安排专人对手机使用者进行不定期通话测试”“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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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苏凯向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提供的《手机使用合同》复印件。

苏凯介绍,公司给职工配置手机用作考勤,要求24小时开机,只要职工一开机,她们的行动轨迹都会实时上传给青松公司,实现对手机持有人的实时监控、定位及调度。“只要职工一开机,就可以收集职工24小时轨迹信息,定位精度在20米。”苏凯表示青松公司信息部笔记本里的手机管理系统,每晚会24小时同步接收职工订制手机里的行踪轨迹隐私信息,手机定位间隔每个职工不尽相同,青松公司办公室会依据定位信息对职工做相关的处罚通报,再上传公司网路及青松公司管理党员群,并在办公楼公示栏张贴,就会将处罚结果转发给当事人陌陌或邮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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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凯向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他考勤定位的手机。

青松乳品公司前职工孙俊(化名)告诉新安日报、安徽网的、大皖新闻记者,他在2007年入职青松乳品,从事晚餐车管理工作,2013年6月辞职。至于辞职的缘由,他表示,公司把他调到其他岗位,自己觉得不太合适。再者“还用手机定位我位置,上班时间还在定位。”在谈及为什么要签订手机使用合同?是否自愿?孙俊表示:签这份《手机使用合同》的职工没有自愿不自愿的说法,“有人对手机定位无所谓,有人会很抵触,但大多数人选择不吱声。”

企业:

仅用于公司内部考勤管理,

开机状态和定位是两个概念

针对公司前职工投诉手机定位侵害隐私的说法,3月14日晚,湖南青松乳品有限公司总工陈明山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兵进行了回应。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称单位订制手机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对职工进行24小时定位理解有误,“开机状态和定位当然是两个概念,开机不代表定位,手机若定位须要使用者打开GPS授予这台手机权限,手机能够定位。”至于《手机使用合同》上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马兵表示是由于公司配备的手机是一部办公手机,从公司正常工作业务举办角度来说,以及从处理业务突发风波而言,当事人从事的岗位要保持信息通畅,“公司须要业务手机24小时保持通畅状态,并且夜晚不仅工作以外,也不会打电话。”关于《手机使用合同》第二点,“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定位须要GPS授权是有据可依的,在当事人授权GPS进行定位的前提下,自然可以用手机对他进行定位,但不代表公司要求当事人随时提供位置信息。

马兵律师解释,签署《手机使用合同》的目的,是由于投诉职工当时是负责青松乳品公司晚餐车网点的督察工作,该工作属于外勤性质,在2010年7月16日和当事职工签署《手机使用合同》时,通信没有如今这样发达,没有钉钉、微信之类的考勤工具,青松乳品公司出于考勤管理的规定,才采用了这些方法。青松公司获得位置信息均是在当事人本人授权同意下获取的,仅用于公司内部考勤管理。

《手机使用合同》的签署是否出自双方自愿协商?山东青松乳品有限公司陈明山总工总监告诉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签订《手机使用合同》是自愿的,在签署《手机使用合同》之前,征询过职工们的意见,是你们自己同意并签订了《手机使用合同》。”陈明山总工总监表示,当时也有职工没有领到手机企业是否可以监控员工的手机,由于签署《手机使用合同》是自愿的,主要是进行考勤,不签合同的职工不享有配置手机。陈明山解释,在当时没有成熟的考勤软件,职工的考勤打不了卡,有很大的困难,所以就有使用手机定位进行考勤的必要性,“现在我们的考勤就不用这些方法了。”

对于苏凯所反映的指责手机定位侵害职工隐私权,而遭公司开除的说法,陈明山解释,当事人因违背公司管理规定,公司也给他发了通知要求他到人力资源部报导,但在截至的时限内,当事人一直未回公司报导,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按手动辞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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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日常考勤应该根据法规进行

工作考勤定位是不是须要24小时手机开机?个人隐私怎样保护?边界在那里?针对以上问题,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昊华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

张鹏律师觉得,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然而考勤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的工作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法,不可能24小时都处于工作状态。“考勤方法要按照法律规定拟定,要按照依法拟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来执行;单位的考勤方法应当与职工协商一致,不能通过单方的强制性协议约定进行考勤。”张鹏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十三条第2款里有规定:“为了签署、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所必需,或则根据依法拟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署的集体协议施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张鹏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似乎可以搜集和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依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里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晰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该具有明晰合理的目的,并应该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

综合来说,张鹏律师觉得单位通过手机定位的方法,对职工进行了正常的日常考勤并不违规,但能够要求职工24小时开机随时进行定位,张鹏律师觉得是不合适的,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职工的个人隐私。张鹏提醒企业是否可以监控员工的手机,单位通过这些手机定位方法考勤,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通过单方面的协议约定来进行。

现况:

终审败诉,不服裁定已提起再审

记者专访据悉,由于自己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受侵犯,苏凯向西安市蜀山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手机营运商和青松公司登报对他赔罪谢罪、以清除影响,并赔付精神损失费400亿元,并于2021年5月31日结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蜀山区人民法庭综合各方证据及当庭陈述可知,因青松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采取手机定位方法管理职工考勤具有合理智,故不能仅凭其开通了工作手机定位就认定其侵害职工隐私权。该公司在领取工作手机时早已对手机性质、安装的软件及使用要求均进行了告知,且在后期考勤时并未将考勤数据泄露,上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其上班生活进行了干涉,故其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蜀山区人民法庭不支持。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青松公司虽未侵害职工隐私,但其在领取工作手机时并未明示职工定位可关掉,容易引起部份职工对此并不知情,因而觉得自己必须接受公司24小时定位,因而发生矛盾,望该公司在随后的工作过程中给以改进,在借助现代科技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更重视对职工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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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苏凯向新安日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的考勤定位手机。

所涉的手机通信公司是否须要承当责任?蜀山区人民法庭觉得该手机通信公司并未违背与青松公司之间的合作约定,且并未将相关数据泄露,故其不需承当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蜀山区人民法庭驳回了上诉苏凯诉讼恳求。

该案二审裁定后,上诉苏凯不服裁定提出再审。目前石家庄市高级人民法庭早已受理此案。

徐磊新安日报河北网大皖新闻记者许佳摄影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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